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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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7MA60WYHR4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大道14号附7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9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负责人:王健,经营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大道14号附76号。当事人于2023年8月24日从位于重庆市高新区西永街道永庆街1号3号楼1一层西永标准化菜市场蔬菜区21、22号、临街49号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义农副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ABWH844)购买上述三黄鸡13.5kg,单价22元/kg,总价297元;从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永兴街1号农贸综合市场3号楼门市的诚实生鲜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106M5UA1BN9B)购进上述牛瘦肉3.43kg,单价为70元/kg,总价240.1元。2023年8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测研究院抽检时购买三黄鸡(鸡肉)3.466kg,单价为26元/kg;购买牛瘦肉2.008kg,单价为85.6元/kg。2023年9月21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A23SG08638和No:2023-03SP070441)并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11月14日,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上述三黄鸡(鸡肉)于2023年8月24日被抽检人员购买3.466kg,购买单价为26元/kg;另有6.25kg销售给兄妹家常菜馆,销售单价为22元/kg;剩余3.684kg以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给门店顾客,门店零售价格为26元/kg,总计323.41元。2023年8元24日抽检人员到店购买“牛瘦肉”2.008kg,购买单价为85.60元/kg,总计171.88元;剩余牛肉未销售,已在店内自行食用。上述“三黄鸡(鸡肉)”被抽样购买和以散装称重方式销售7.15kg,单价为26元/kg,其他方式销售6.25kg,单价为22元/kg,总计323.41元;“牛瘦肉”被抽样购买2.008kg,单价为85.6元/kg,总计171.88元,两种产品共计495.29元,货值金额644.608元,未缴税,违法所得共计644.608元。
责令消除影响
10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2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50号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负责人:王健,经营地址:重庆市高新区西永大道14号附76号。2023年7月8日当事人从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珊瑚大道6号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0A区031号的重庆丁富贵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豇豆40斤,购买单价为2.75元/斤,总价110元;购进西红柿100斤,购买单价2元/斤,总价200元。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检时购买西红柿6.88斤,单价为3.98元/斤;购买豇豆6.648斤,单价为3.98元/斤。2023年8月2日,当事人收到两份《检验报告》(No:2023-03SP070434和No:2023-03SP070441)并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西红柿”和“豇豆”,当事人称此批“西红柿”和“豇豆”已销售完,无库存。2023年8月24日,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表示,上述西红柿和豇豆以散装称重的方式销售完毕,销售单价均为3.98元/斤。综上,当事人购进豇豆40斤,购买单价为2.75元/斤,总价110元;购进西红柿100斤,购买单价2元/斤,总价200元,货值金额合计310元。抽检购买和对外散装销售“西红柿”和“豇豆”的销售单价均为3.98元/斤,两种农产品共计140斤,货值金额557.2元,未缴税,违法所得共计557.2元。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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