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双庙街东港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妙卿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6761660281F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泌阳县双庙乡泌郭公路双庙路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8
(2023)豫1728知民初1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泌阳县双庙街东港加油站
遂平县人民法院
2
2023-04-20
(2023)豫1728知民初1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泌阳县双庙街东港加油站
遂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泌)应急罚﹝2025﹞26号
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处(加油区1处、洗车区1处)。
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处(加油区1处、洗车区1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0000.00元
泌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06-25
2
泌市监处罚﹝2025﹞64号
当事人销售的E92号车用乙醇汽油抽样送检。经检验,不符合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要求,判定该油品不合格。1、货值金额21980元。2、违法所得133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330元。 二、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10990元。 罚没合计:12320元。上缴国库。
1099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7
3
豫1726环罚决字﹝2023﹞124号
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10800.00元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7
4
(泌)应急罚﹝2023﹞47号
该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处(罐区1处、卸油口1处)。
该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处(罐区1处、卸油口1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10000.00元
泌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