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梅双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665249601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教工路59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04
(2026)浙0105民初1077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
2025-12-11
(2025)浙0105民初2569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邹*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5
(2023)浙0105民初839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魏**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4
2023-01-03
(2022)浙01民终917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x**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1-03
(2022)浙01民终917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2-08
(2022)浙0192民初957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7
2022-10-18
(2022)浙0105民初821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8
2022-08-15
(2022)浙0105民初196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孙*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9
2022-06-14
(2022)浙0105民初196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孙*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11
(2022)浙0105民诉前调397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魏**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08-23
(2021)京0491民初2021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7
2020-11-02
(2019)浙0105民初1098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孙*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9
2020-11-18
(2020)浙0105民初11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章**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1-15
2019-12-17
(2019)浙0105民初1058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覃**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08
2019-05-22
(2018)浙0105民初10612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杨*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4-25
2018-12-24
(2018)浙0105民初1061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洪*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03-09
2016-03-09
(2016)浙0105民初1524号
一般人格权纠纷
林**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3-09
2016-03-09
(2016)浙0105民初1525号
一般人格权纠纷
柳*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2-12
2015-02-12
(2014)朝民初字第26458号
肖像权纠纷
王**与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4-12-17
2014-12-17
(2014)三中民终字第15689号
人格权纠纷
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王**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时光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拱墅区教工路596号经营医疗美容服务。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为在小红书平台推销医疗美容服务,将委托丁某设计制作,含有“BBL Hero不老光宠粉特惠、贵妇甄选 净透肌养成秘籍、基因抗衰、焕白嫩肤、干纹细纹、淡化痘印、雀斑晒斑、褪红舒敏、细腻肤质、恢复弹性”、“浙医广[2025]第330105-0244号”等文字的图文内容发布在当事人小红书认证账号“杭州时光”上,并通过微信向丁某支付设计制作费用共200元。上述医疗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内容不相符,广告费用共200元。当事人为在抖音平台推销医疗美容服务,于2025年12月7日,在其抖音认证账号“杭州时光|谭琳琳美学”发布视频“谭谭塑美”第6集,内容为患者进行“直鼻微翘”医美项目的效果视频,视频包括“确定适配鼻型、直鼻微翘全过程、材料解答”等内容,并包含医美服务的商品链接。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15日,使用其抖音认证账号“时光|高定美学”分别发布视频“谭谭塑美”第49集、“变美合集”第3集,内容为患者进行微调医美后的效果视频以及医美前后的对比视频。上述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由当事人委托胡某设计制作,设计制作费用共400元,广告费用共400元。案发后,当事人对以上涉案广告进行了下线处理,并对线上及线下发布的其他内容进行了自查。
对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所列的处罚标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但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决定予以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900元。对于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所列的处罚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50元。
135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