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家泉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加全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6JBA1B9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高原社区白岩脚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3﹞313号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6日生产的被抽检批次穿青泉纯净水共128桶,批号为2023071601,总货值金额为384元。该批穿青泉纯净水被当事人以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鑫达煤矿120桶,抽检消耗7桶,剩余1桶已自行使用,违法所得为381元。2023年8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主动联系鑫达煤矿对该批次纯净水进行召回,但对方均已使用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9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2.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9月6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的事实;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抽检人员对该批穿青泉纯净水抽样7桶并记录抽样情况的事实; 4.检验报告1份(编号:2023-03AP070612),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穿青泉纯净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被抽检批次穿青泉纯净水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7.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同意将后续文书送达指定地点的事实; 8.由当事人提供的桶装水灌装记录1份、原始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共生产128桶该批次穿青泉纯净水,并进行出厂检验的事实; 9.对张加全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穿青泉纯净水以3元/桶的价格共销售120桶的事实; 10.由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6月26日生产的穿青泉纯净水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在日常生产中自行送检进行检验控制的事实。 11.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该批不合格穿青泉纯净水采取了召回措施。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的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加全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