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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金家乡王海艳卫生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7H47AL1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永吉县金家乡五里河村1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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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药处罚〔2024〕4号
2023年11月30日,县委巡察组下沉入户走访中,发现金家满族乡五里河村王海艳卫生所药品架上摆放一盒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甘脂钠注射液(生产厂家:北京塞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ml:2mg×6支,生产日期:2020.08.20,有效期至:2023.07)剩余3支,已超过使用有效期,同时药品盒上标价:240元。现场拍摄照片2张,加盖中共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五里河村支部委员会公章,由于上述药品现场未采取相关扣押措施,上述剩余药品卫生所大夫称已自行销毁处理,2023年12月4日卫生所大夫向县委巡查组提供了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说明,同时加盖了中共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五里河村支部委员会和永吉县金家满族乡五里河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有村委会相关人员签字证明。
上述药品虽是当事人的患者自带药品在卫生所输液后留下的,但当事人一直将上述药品存放于药房药品架上,直至巡察组发现,其也未对该药品进行养护等检查,也不知道该药品已经超过药品有效期,未放在不合格区内,不能排除使用的可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所指的劣药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2024年 4月 29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 4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说明原因,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数量较少,被发现后主动进行销毁,停止违法行为,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除适用规则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三)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之规定,应给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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