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大林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2146680264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4
(2024)浙04民终13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贤通达速递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3-29
(2023)浙0482民初27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贤通达速递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3
2024-03-01
(2023)浙0482民初27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贤通达速递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4
2023-07-28
(2023)浙0482民初27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平湖市中贤通达速递有限公司
平湖市人民法院
5
2020-11-23
(2020)浙01民初5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1-23
(2020)浙01民初5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10-10
(2017)京73行初4780号
其他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8
2019-10-10
(2017)京73行初4780号
其他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9
2019-08-21
(2019)浙0482民初14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钟*
平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2-11
(2020)浙01民初5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07
2020-12-07
(2020)浙01民初533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29
2020-08-18
(2020)浙0482执706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6-29
2019-11-01
(2019)浙0482民初1406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32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2-10
2019-10-10
(2017)京73行初4780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6-06-20
2016-06-20
(2016)浙0482民初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936.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6-03
2015-11-26
(2015)嘉平执民字第15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曹桥箱包厂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6-03
2015-11-26
(2015)嘉平执民字第15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平湖现代塑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6-04-12
2016-04-12
(2016)浙04民辖终1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02
2015-11-02
(2015)嘉平新民初字第25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马**与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3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5-01-27
2015-01-27
(2015)嘉善商初字第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4号
位于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的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林)2号厂房三层中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属于堵塞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非重点场所堵塞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安全出口宽度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决定给予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15000.00元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04-06
2
平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5号
位于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的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林)2号厂房内一层西侧安全出口处、三层西侧靠南墙处、三层东侧和中间靠北墙各一处,共4处消火栓前堆放货物,属于遮挡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非重点场所遮挡消火栓5处以下,且无法当场改正的,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决定给予平湖市华泰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元整的处罚
14900.00元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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