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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小董乡宏运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金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MA4480DW6K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小董乡贾村南高九公路与焦贾公路交叉口北150路东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4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2月29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局转办的问题线索处置呈批单显示:2025年10月31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武陟县小董乡宏运加油站进行油品质量抽检,经过检测,该加油站点92#车用汽油的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涉嫌经销不合格油品。2026年1月5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Y2025(商)10066无异议,确认上述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油品是其销售的。,在现场未发现上述问题汽油【抽样日期:2025-10-31】。经领导审批,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元月6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责改【2026】4号)、“询问通知书”(武市监询通【2026】1号)。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本案中问题汽油是2025年10月27日河南中太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给该加油站送的,购进数量共计1吨总金额7970元,购油电子发票是随车带来的,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车用汽油质量检测报告单。该加油站于2025年10月27日20点左右将上述问题产品92#车用汽油1吨卸到1号机2号枪所在的1号罐内,卸油的时候油罐是空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购进上述问题汽油的电子发票显示,购进数量1吨(当事人按行业的规定换算每吨为1350升)总金额7970元,该加油站销售上述问题汽油的标价为5.28元每升,则销售金额为5.28×1350=7128元,当事人称这批汽油我加油站搞促销没有利润。该批问题汽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销售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问题汽油的货值金额为7128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在2026年1月5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报告后,立马张贴召回公告,对2025年10月27日购进的一批次92#车用汽油进行召回,销售周期为:2025年10月27日20点51分至2025年11月5日20点56分,召回期限: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0日。截止2026年1月10日,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反映车辆不良情况及退费情况,召回为零。同时,当事人也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油罐进行了清洗,重新灌装品质油,并于2026年2月12日对油罐内新的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委托检验,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了河南省溯源计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加油站92#车用汽油的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两项指标都合格。并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 当事人提供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合法的进货手续不齐全,其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局问题线索处置呈批单,证明案件线索移送情况; 证据二:河南省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Y2025(商)10066)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92#车用汽油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投资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投资人、被委托人个人及案件委托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成品油电子发票、车用乙醇汽油(E10)质量检测报告单,证明当事人购进问题汽油时向供货商索要票据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卸油台账、问题汽油日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购销问题汽油、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召回公告》、《召回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调查,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并认可其违法事实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罚款人民币 14256 元
14256.00元
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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