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寨英康达购物中心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彦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8MA6G4PUD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落满村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4]105号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寨英镇落满村松桃寨英康达购物中心分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康师傅爆椒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保质期6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02月24日,共8桶,净含量:面饼+配料101克,制造商:长沙顶益食品有限公司。
在询问调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松桃的供货商送货到店里的,进货数量120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进货价格2.33元/桶,销售价格为3.5元/桶,截至2024年5月8日,还剩下8桶,货值金额28元。经调查,当事人销售食品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取证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进行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在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制〔2024〕78号)和《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4-78)各1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松桃寨英康达购物中心分店经营者陈彦保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经营者陈彦保的妻子金珠患病资料复印件2份及陈彦保与金珠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金珠患有慢特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事实及金珠与陈彦保的关系;
证据七、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由当事人提供且签字认可的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提出减轻处罚申请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证明检查现场与检查记录一致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