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长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00097470673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砚平高速公路连接线(0H-01-6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砚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号
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于2025年8月15日从位于砚山县砚平高速公路连接线(0H-01-61-1)的厂区向砚山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10立方米,造成砚山县国祯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经济损失,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来源(受理)登记表》(砚综执受登字〔2025〕第001号)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明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事实;
证据三:《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种类-现场笔录),证明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砚山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明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砚山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调取现场照片14张(证据种类-视听资料),证明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砚山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据种类-当事人陈述),证明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砚山县城区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共2份,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共2份,酱腌菜产品万吨加工车间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共1份。证明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证据八: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军、总经理曾志君、办公室主任段登江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本机关认为,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的规定,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0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综执罚先告字〔2025〕0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鉴于云南天晟工贸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整改期限内投入资金对厂区排水管网进行改造,主动清运厂区内污水池的
20000.00元
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