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杨峰蔬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3MA5KEX027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百色市平果市马头镇民生路中心大市场9-6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667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2
平市监案字[2023]171号
根据收到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立案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有关财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鲜菜八区822、823档位的何丽摊点那里购进30公斤大姜进行销售,购进价格为*/公斤,销售价格为*元/公斤。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所销售上述大姜被抽样人员依据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市监办发〔2023〕11号)的要求进行抽检,抽样数量为3kg。2023年03月31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1份产品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报告》(No:BFSQD030159017C);食品名称:大姜;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4;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大姜属于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480.00元;当事人已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姜售罄,违法所得共计30.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山东大姜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有《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提取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