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慧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双全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CA0Q50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14栋商服单元1-2层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4﹞10037号
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为哈尔滨市平慧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两次不在岗未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许可的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相关情况; 5.当事人在2024年3月14日因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责令改正(哈南市监保责改(2024)54号)。 6当事人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1页,证明该药店执业药师为李珊珊的实际情况。 7、哈尔滨市平慧大药房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1页,证明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两次不在岗未审核销售处方药情况。 8、2024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2页,送达回证一份1页,证明现场检查及责令改正送达情况。 9、药品销售记录一份2页,药品销售凭证一份1页,证明销处方药品罗红霉素分散片的事实。 10、罗红霉素分散片照片一份4页,证明罗红霉素分散片为处方药品。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办案人员查证属实。 案件性质:1、当事人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错误,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案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针对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及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建议对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针对当事人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及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建议处以罚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 综上,建议对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