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严农生鲜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17NNY0X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公主岭市毛城子镇街里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293号
经调查,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严农生鲜水果超市能够确认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商品的行为只有一次,即销售给投诉人的一份散装冰糖,由于该店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秤未连接电脑没有数据储存信息功能,无法查出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严农生鲜水果超市“四舍五入”凑整成角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4.8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2.00元每千克,净重0.396千克,实际应收取4.75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5元,2025年6月24日我局对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严农生鲜水果超市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2025年6月24日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严农生鲜水果超市张贴退款公告,截止至2025年6月28日,当事人已退还并赔偿给投诉人200元,没有其他消费者联系当事人退款,故公主岭市毛城子镇严农生鲜水果超市违法所得0元。
2025年6月4日我局接到投诉人的投诉,投诉内容为:2025年6月1日在商家买的称重食品,商家在分位凑整成角,商家存在反向抹零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由该店经营者丁超委托其父亲丁立军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对店内的电子秤进行了测试检查,未发现有反向抹零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店内负责人承认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是本店内销售食品的机打凭证,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人民币。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