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石莲乡申友强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友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6DWQXG6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石莲镇九坝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3]6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事实;
2.我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我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及案情;
4.我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5.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6.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证明延长扣押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2023年7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3〕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罚款0.043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32.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