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孝军注册资本:20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340474050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西路58号928室(集中办公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31
(2026)浙0203民初7247号
合同纠纷
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
刘*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6-07-08
(2026)浙0203民初7253号
合同纠纷
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
林**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1
(2026)浙0212民初2014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粤在线(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5-12-15
(2025)浙0213民初596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市奉化董升石料有限公司
耿*,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6﹞11395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17日09时29分,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云林中路与中新凯德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波银行湖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肆拾元整。
734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6-07-20
2
甬路政罚〔2026〕11314
-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元整。
924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05
3
甬路政罚〔2026〕12178
-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8205.00元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13
4
甬路政罚〔2026〕12179
-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22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13
5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07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波骏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使用15辆重型自卸货车(均为浙B车牌号),将鄞州区JD12-04-36-B地块项目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150立方米运输至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君运路旁空地进行倾倒(2025年6月30日复查发现建筑垃圾已被清理),后又于2025年5月13日使用13辆重型自卸货车(均为浙B车牌号)、2025年5月14日使用20辆重型自卸货车(均为浙B车牌号),将上述同一地块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约470立方米运输至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拆迁地块(古林镇布政新村建设项目II标段的南侧、望春管委会云熙里小区的北侧)倾倒,实际倾倒量约为440立方米(有三车被现场查获未能倾倒)。当事人并未从上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中获取违法所得。2025年9月2日,经复查上述约为440立方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清理。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与2025年5月13日、14日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核准,且2020年4月4日曾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实际已倾倒)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本次倾倒的建筑垃圾方量约590立方米,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处罚幅度属于三档中的第三档,罚款金额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当事人曾因倾倒建筑垃圾被本机关处罚过,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九条,经本机关综合考量违法动机、一贯表现等因素,在裁量阶次幅度中间值数额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系数为1.1。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倾倒在古林镇上述地点的建筑垃圾),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元整(¥825000.00)。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营业部、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元整(¥825000.00)。
82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3
6
甬运政罚〔2024〕14J110
2024年3月4日,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陆海荣、吴利祥通过其它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年1月26日9时59分,浙B3Z561在福庆南路高架下路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其行为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鄞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