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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硒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相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4YJP92N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东风大道351号华龙村龙凤堂一楼104(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12号
现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相文于2024年来恩施经营富硒天然矿泉水产品,为其产品注册商标“硒友甜泉”,其经营的“硒友甜泉”天然矿泉水产品是委托湖北省腾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当事人制定了“硒友甜泉”天然矿泉水产品的营销模式,委托东莞微三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搭建了“富硒集团电子商城”网上平台用于线上销售“硒友甜泉”天然矿泉水等公司产品,平台后期升级优化委托东莞市易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2025年9月平台名称变更为“甄硒甄选”。2024年10月19日当事人组织召开新品发布会全面上线产品和平台。2025年2月24日张相文注册成立了甄硒甄选供应链(湖北)有限公司,对外运营和签订合同是以富硒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为主,线上商城收款是由富硒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和甄硒甄选供应链(湖北)有限公司负责,线下收款主要是富硒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主要经营场所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马鞍山路2号硒博汇2栋2楼。 当事人为了销售“硒友甜泉”天然矿泉水等产品,设置招商资格收取“入门费”,通过给予推荐奖励和“团队计酬”的方式鼓励城市合伙人等会员发展人员,如给予代理管理补贴分红以及根据代理或经销商的业绩为计算依据给予推荐人服务奖励。当事人的营销模式如下: 当事人通过“富硒集团电子商城”(后更名为“甄硒甄选”)网上平台预售和线下经销商门店提货搭配的方式完成产品销售。客户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免费完成平台注册,自动成为推荐人的下线,用户购买产品时需在平台下单,平台会给用户一个核销码,用户凭此核销码到取水点(经销商)/市区县代理处凭码核销取水完成交易。普通会员不具备招商资格,推荐他人无任何收益,需要成为城市合伙人才能获得招商资格获取推荐奖励。 城市合伙人:客户通过平台一次性支付2888元团购61箱“硒友甜泉”天然矿泉水(规格:419mL/瓶*24瓶/箱)后,获得城市合伙人身份。城市合伙人可以做市场推广,既可以招商线上团购客户,也可以招商线下经销商、代理商、联合创始人、联合发起人。城市合伙人招城市合伙人/经销商/代理可/联合创始人/联合发起人可以获得13%的富米积分奖励,升级为服务商后能获得更多奖励。 平台消费分红奖励:公司设置了对前100万名城市合伙人可享受1:1消费分红奖励富米积分的限时优惠活动,在原有推荐奖励基础上公司再拿10%助力城市合伙人回本,回本以后就没有了。①加速奖励,公司会将全部城市合伙人按照加入时间依次排序,城市合伙人直推会员可以在正常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再获得10%的加速回本奖励(也就是13%+10%合计23%的奖励);②排序分红回本,当被推荐人成为城市合伙人的订单号排序为3的倍数时,他的推荐人只能获得13%的直推奖励,10%的加速奖励会被公司统筹安排奖励给未回本且排序在前面的城市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回本后不再获得该加速分红,联合创始人也参与该加速分红排序。 服务商:城市合伙人不属于服务商,城市合伙人需要直推3名城市合伙人才能成为服务商。服务商分为优秀服务商、杰出服务商、卓越服务商、首席服务商四个等级,需要逐级晋升上去,具体为:城市合伙人直接推荐3个城市合伙人成为优秀服务商;优秀服务商直推6个优秀服务商,且团队总人数达到19人,晋级为杰出服务商;杰出服务商直推6个杰出服务商,且团队人数达到108人,晋级为卓越服务商;卓越服务商直接推荐6个卓越服务商,且团队人数达到648人,晋级为首席服务商。 服务商的收益有两块:一是服务商可以通过服务自己推荐的代理商和经销商获得服务费(如协助被招商对象召开宣讲会,做客户讲解等),服务费根据服务代理的核销产品量计算,具体为每箱0.2元(省代)、0.3元(市代)、0.4元(区县代)、0.5元(门店、经销商)。二是服务商根据级别获得直推和间推奖励,城市合伙人直推收益是13%、优秀服务商直推收益是23%、杰出服务商直推收益是28%、卓越服务商直推收益是31%、首席服务商直推收益是33%,服务商还能获得间推,间推奖励为本级服务商直推减去下级服务商直推收益的差额,比如甲是首席服务,乙是甲的直推优秀服务商,乙推荐一个城市合伙人,乙获得直推23%的奖励,甲同时获得33%-23%=10%的间推奖励。 联合创始人:联合创始人是当事人刚开始开拓市场时招募的合伙人,限定100个名额,需要一次性购买1万元的“硒友甜泉”天然矿泉水。联合创始人获赠优秀服务商资格并享受优秀服务商的全部权利,还可以获得公司业绩加权分红,公司将当月营业额的5%根据各个联合创始人的业绩加权分红给所有联合创始人,公司对联合创始人按月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不能获得当月分红,连续两个月考核不达标会被淘汰,考核达标要求是每月直推/间推5个城市合伙人或直推/间推一个经销商/代理商。 联合发起人:会员一次性购买68888元的产品(1000箱“硒友甜...[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4637.84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0元。
100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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