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向海乡四井子红英鲜肉熟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洪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16GHKA7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四井子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所售猪肉系自家宰杀并留作过年食用的自用肉,本不打算售卖,故未经检验检疫。节后农村买肉人少,当事人店内一直无经营行为。2026年3月31日晚,当事人将家中剩余的冻肉进行解冻,意图有顾客购买便进行售卖。当事人承认其明知猪肉无检疫证明仍对外销售的事实。截至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20.28斤,销价9元/斤,剩余9.72斤。违法所得为182.52元(20.28斤×9元/斤),涉案货值金额为270元(30斤×9元/斤)。
2026年4月1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分局执法人员依据《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工作方案》对通榆县向海乡四井子红英鲜肉熟食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猪肉,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出示该批次猪肉的检验检疫凭证,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猪肉(9.72斤)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经查,当事人所售猪肉系自家宰杀并留作过年食用的自用肉,本不打算售卖,故未经检验检疫。节后农村买肉人少,当事人店内一直无经营行为。2026年3月31日晚,当事人将家中剩余的冻肉30斤进行解冻,意图有顾客购买便进行售卖。当事人承认其明知猪肉无检疫证明仍对外销售的事实。截至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20.28斤,销价9元/斤。涉案货值金额为270元(30斤×9元/斤),违法所得为182.52元(20.28斤×9元/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保存相关凭证,登记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行为。
依据《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 :“适用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参照本规则执行。”规定裁量,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剩余猪肉9.72斤;2.没收违法所得182.52元;3.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810元,共计992.52元,上缴国库。。
81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