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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县爱姣蔬菜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爱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21MABPFPQPX0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欧洞乡欧洞村欧洞街菜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市监处罚〔2023〕61号
"2023年05月31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忻城县爱姣蔬菜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白辣椒、线椒,购进日期:2023-05-3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2023年06月28日,本局接收到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被抽检批次白辣椒、线椒的《检验报告》,白辣椒《检验报告》(No:BFSQD060004031C)、线椒《检验报告》(No:BFSQD060004026C),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07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被抽检批次白辣椒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321634840817)、《检验报告》(No:BFSQD060004031C)和被抽检批次线椒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3451321634840812)和《检验报告》(No:BFSQD060004026C),同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提取证据,制作了《现场笔录》,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白辣椒、线椒库存。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辣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07月03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被抽检批次白辣椒、线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凌晨从忻城县城关镇**蔬菜批发店购进,购进被抽样检验批次白辣椒数量为25Kg,购进单价为4元/Kg;购进被抽样检验批次线椒数量为25Kg,购进单价为4元/Kg。白辣椒、线椒购进后放置在其蔬菜铺经营场所销售。2023年05月31日当天,当事人销售了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辣椒25Kg(含抽样的3.05Kg)、线椒25Kg(含抽样的3.45Kg),两种辣椒销售单价均为6元/Kg,销售金额均为150元,合计300元。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核算,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00.00元,违法所得300.0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辣椒、线椒,未向供货者索取相关资质、票据,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及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普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难以确认涉案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本局未收到因购买食用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白辣椒、线椒引起的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实施处罚,一并执行:当事人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白辣椒、线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元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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