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金馋虫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亚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595769838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建设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9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金馋虫食品有限公司
周**,朱**,杭州大麒盛食品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6-06-04
(2026)浙0481民初61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金馋虫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聚企汇贸易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2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市金馋虫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大麒盛食品有限公司;周宇杰;朱益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1108号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在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情况下,在其网店内销售散装猪肉脯。被处罚人在其网店内销售的骨肉相连、慢烤鸡胸肉片、鱿鱼仔、小鸡腿(鸡翅根),其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表示不准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1.61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表示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63元;二、2、罚款人民币5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43.24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1.61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在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表示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63元;二、2、罚款人民币5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43.24元;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5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