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锦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晓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1MA17D2L64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东风村4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责改〔2026〕9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9日,于2025年7月在拼多多上建立店铺“YD永大锦通家居生活旗舰店”。当事人于2026年2月24日上架产品“纯天然发酵松针土营养土优质透气通用盆栽花土有机肥通用种植土”(ID号:779590098476),经调查该产品经过了粉碎和包装的加工过程,并非“纯天然”产品;于2025年12月20日上架产品“特级优质北方黑土养花种菜专用有机肥营养土园艺种植土5升10升”(ID号:876014123828)。当事人提供了《永大锦通营养土下料单》,配料包括秸秆土、草木灰、禽兽粪便发酵物及珍珠岩,说明该产品并不含有“黑土”成分。
经查,当事人自产品上架开始在产品销售页面使用“纯天然”及“黑土”表述进行广告宣传,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4月7日产品“纯天然发酵松针土营养土优质透气通用盆栽花土有机肥通用种植土” (ID号:779590098476)浏览量共323次,销售量共10单,售价13.11元,销售金额共110.18元;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4月7日产品“特级优质北方黑土养花种菜专用有机肥营养土园艺种植土5升10升”(ID号:876014123828)浏览量共226次,销售量共11单,售价12.99元,销售金额共72.54元。两种涉案产品浏览量总计549次,销售量总计21单,销售金额总计182.72元,货值金额总计182.72元。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受当事人虚假广告影响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具体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提供了《拼多多店铺代运营合同》,委托李海彬对拼多多店铺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广告费用为300.00元/月,每月月底结算。本案当事人于2026年12月末发布违法广告,至2026年4月初共计4个月,广告费共计1200.00元。
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将产品“特级优质北方黑土养花种菜专用有机肥营养土园艺种植土5升10升”名称更改为“堆沤肥北方黑色土养花种菜专用有机肥营养土园艺种植土5升10升”,将产品“纯天然发酵松针土营养土优质透气通用盆栽花土有机肥通用种植土”下架。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24日上架产品“纯天然发酵松针土营养土优质透气通用盆栽花土有机肥通用种植土”(ID号:779590098476),经调查该产品经过了粉碎和包装的加工过程,并非“纯天然”产品;于2025年12月20日上架产品“特级优质北方黑土养花种菜专用有机肥营养土园艺种植土5升10升”(ID号:876014123828)。你公司提供了《永大锦通营养土下料单》,配料包括秸秆土、草木灰、禽兽粪便发酵物及珍珠岩,说明该产品并不含有“黑土”成分。
经查,当事人自产品上架开始在产品销售页面使用“纯天然”及“黑土”表述进行广告宣传,自2026年2月24日至2026年4月7日产品“纯天然发酵松针土营养土优质透气通用盆栽花土有机肥通用种植土” (ID号:779590098476)浏览量共323次,销售量共10单,售价13.11元,销售金额共110.18元;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4月7日产品“特级优质北方黑土养花种菜专用有机肥营养土园艺种植土5升10升”(ID号:876014123828)浏览量共226次,销售量共11单,售价12.99元,销售金额共72.54元。两种涉案产品浏览量总计549次,销售量总计21单,销售金额总计182.72元,货值金额总计182.72元。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受当事人虚假广告影响而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具体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提供了《拼多多店铺代运营合同》,委托李海彬对拼多多店铺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广告费用为300.00元/月,每月月底结算。当事人于2026年12月末发布违法广告,至2026年4月初共计4个月,广告费共计120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节序号37,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罚款3600.00元。
当否,请批示。
36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