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迟凯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09937540XL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通惠街5号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2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2025)内0603民初86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杨**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
2025-04-11
(2025)内0603民初8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1
(2025)内0603民初8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4
2025-04-11
(2025)内0603民初8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0
(2025)内0603民初86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蔺**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6
2025-04-10
(2025)内0603民初8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李*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7
2025-03-21
(2025)内0603民初4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9
(2025)内0603民初5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9
2025-03-13
(2025)内0603民初4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倪**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13
(2025)内0603民初4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31
2025-07-15
(2025)内0603民初178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蔺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06
2025-04-18
(2025)内0603民初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7-03
2025-06-20
(2025)内0603民初163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5-07-03
2025-06-17
(2025)内0603民初14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6-30
2025-04-23
(2025)内0603民初10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5-06-30
2025-04-23
(2025)内0603民初10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东图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5-06-30
2025-05-27
(2025)内0603民初13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5-06-26
2025-03-20
(2025)内0603民初6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5-06-21
2025-04-24
(2025)内0603民初8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5-04-23
2024-06-07
(2024)内0603民初77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通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康市监处罚〔2023〕031号
经查,当事人服务的容大青椿华府小区项目2号-7号楼共计22部电梯,检验有效期均截止至2023年4月,报检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缴费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检验完毕日期为2023年5月25日。上述电梯在2023年5月16日检查时为止,均未进行定期检验,均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分析,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相关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