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末县新感觉饮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帕旦木汗·买买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25MA79FQYL9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且末县巴格艾日克乡阿其玛艾日克村一组07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且市监处罚〔2026〕50号
且末县张玉琴货物运输部等47家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调查,以上47家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元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3
2
巴且市监处罚〔2026〕154号
且末县张玉琴货物运输部等47家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调查,以上47家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元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3
3
巴且市监处罚〔2026〕209号
且末县张玉琴货物运输部等47家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调查,以上47家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元
且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