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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猫场万众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明林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AK0F565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交通路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2025]58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猫场万众百货超市是由陈明林于2020年10月09日投资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办有营业执照,经营状态正常。在其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从贵阳购进电暖袋,购进价格为20元/个,销售价为25元/个。2024年11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贵州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大方县猫场万众百货超市的电暖袋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样产品信息为:品名电暖袋,产品型号YC-系列,电压220V-,功率450W,频率50Hz,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99-2009,抽样基数为3个,抽样数量3个,其中检样数量2个,备样数量1个,抽检人员当场向当事人支付检样购买款50元,2025年1月2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05-2024-08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99-2009标准,依据《贵州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电暖袋剩余1个未销售。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的电暖袋1个。截至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本案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应为被抽样产品的基数与其销售价之乘积:抽样基数3个×25元/个=75元,违法所得金额应为抽样基数减去剩余被扣押数之差与零售价减去购进价只差的乘积:(3-1)个×(25-20)元/个=10元。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及抽样物品照片7张,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电暖袋进行现场抽样的事实。 2.2024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被询问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及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3.报告编号:L-05-2024-0881检验报告及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电暖袋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现场及涉案物品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正常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事实; 5.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投资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抽检检验结论无异议及进销货情况的事实; 6.2025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个电暖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合法的事实。
罚款0.00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5.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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