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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桂芹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DYFUXA71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芦相庄村村西宝平公路北2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总)罚〔2026〕11385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津交规〔2024〕2号),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2-10
2
津交(总)罚〔2026〕11364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2-07
3
津交(总)罚﹝2026﹞10128号
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19
4
津交(总)罚﹝2026﹞11002号
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01
5
津交(总)罚﹝2025﹞112551号
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2-10
6
津交(总)罚﹝2025﹞112352号
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1-19
7
津交(总)罚﹝2025﹞112194号
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1-03
8
京交﹝顺﹞﹝2025﹞第0809-060726号
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7日12时15分,受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李建青驾驶冀B2H056号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K5116超号红色万马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木孙路与龙塘路交叉口北50米处,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李建青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冀B2H056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津K5116超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该车载有铁质货架子16个,货物总重2吨,由北京市平谷区北京金盛鑫测仪器有限公司运往北京市密云区西统路与云西四街交叉口东北380米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此次运输承运人为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托运人为赵贺,双方议价运费1000元,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未收取运费。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认定天津市京安永益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1000.00元
顺义区交通局
2025-10-17
9
灌云交路执﹝2025﹞845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28
10
津交(总)罚[2024]112272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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