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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水霞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2MAD6CW0M9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万胜壕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农牧(饲料)罚﹝2024﹞3号
2024年7月4日固阳县公安局向我局移交了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个体户刘广杰处购买由三河市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粕240袋,规格50公斤/袋,生产许可证编号:冀饲证(2024)06903,保质期6个月,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日全部销售,固阳县公安局向我局移交了涉案豆粕后,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委托包头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涉案豆粕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24)BNZJ-0044,根据粗蛋白《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GB/T6432-20187.2全量法测定,该豆粕粗蛋白含量为31.6%,与其标注的粗蛋白含量≧43%不符,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豆粕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建议立案查处。2024年7月4日固阳县公安局向我局移交了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一案,我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6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个体户刘广杰处购买由三河市汇福粮油集团饲料蛋白有限公司生产的豆粕240袋,规格50公斤/袋,生产许可证编号:冀饲证(2024)06903,保质期6个月,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2日全部销售,固阳县公安局向我局移交了涉案豆粕后,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委托包头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涉案豆粕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24)BNZJ-0044,根据粗蛋白《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凯氏定氮法》GB/T6432-20187.2全量法测定,该豆粕粗蛋白含量为31.6%,与其标注的粗蛋白含量≧43%不符,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内蒙古宏崛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豆粕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建议立案查处。
1.没收涉案豆粕5袋;2.罚款人民币150885元(货值金额43110元×3.5倍)
150900.00元
固阳县农牧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