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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接渡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旺南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81MA39U82N7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接渡镇206国道乐平大道延伸交叉口JD-B3-04-1地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环行罚字﹝2025﹞1-02号
涉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38.945万元人民币罚款
389450.00元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2025-04-09
2
景环罚决﹝2023﹞13号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整(¥2000.00)
100000.00元
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3
3
景市监认处罚〔2023〕168号
-
综上,乐平市接渡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乐平市接渡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所所需的设备设施等资源不满足必须条件、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及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不符合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规定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3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文件换版修订且设备设施已按要求整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轻、积极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以下减轻处罚:处最低罚款限额50%的罚款,计人民币15000元整; 乐平市接渡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中使用的压力表、滤光片未实施校准和未按标准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出现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无法复核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的规定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四)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3万元。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为软件登录时未按实际里程登录,污染物报告单上的里程是按车辆实际里程填写,造成安检报告与污染物报告单里程数不一致;压力表、滤光片已校准,已提供相应的校准报告,属该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及管理人员的管理疏漏,不存在检测数据造假的情况,且均已整改完成,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较轻、积极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以下减轻处罚:处最低罚款限额50%的罚款,计人民币15000元整。
4500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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