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敖贵珍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094434263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科技产业园科技路88号(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10
(2026)赣0982民初47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
翟**
樟树市人民法院
2
2026-02-10
(2026)赣0982民初55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5
2018-07-16
(2018)浙0192民初268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信宜市信城玉都广场智萍羊奶专柜、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日生产了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306盒,其中出厂检验使用3盒,留样3盒,成品入库300盒。该批次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标示生产批号20251102,生产日期20251102,商标肽中金和图形,规格:150g(5g×30)/盒,保质期18个月,执行标准号GB/T 29602,生产企业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6098210684,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标示为10g/100g。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1日销售出库上述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300盒至上海君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8元/盒。2026年7月6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上海君健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网店(网店商铺地址:天猫饿妞旗舰店)对该批次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进行抽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蛋白质”项目实测值为0.18%(标准指标≥0.7%,检验依据:GB5009.5-2025(第一法),备注:GB/T 29602-2013,蛋白质折算系数6.25),不符合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中蛋白质实测值0.18%及备注中蛋白质折算系数6.25,可计算得出蛋白质含量为0.18%*6.25=1.125g/100g,而被抽检产品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为10克(g)每100克(g),因此,上述产品同时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中蛋白质的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的要求。
当事人于2026年7月21日启动召回程序,向上海君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召回通知》,截止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共召回上述案涉批次产品187盒。当事人于2026年7月27日将召回的案涉批次产品187盒和案涉留样产品3盒共190盒进行了销毁处置。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向当事人作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截止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实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及卷膜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无法提供外包材的付款凭证,可核算部分的成本为4.58元/盒。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小分子复合肽固体饮料货值金额为(300盒+3盒)*8元/盒=2424元;违法所得为(300盒-187盒)*8元/盒-(300盒-187盒)*4.58元/盒=386.46元。
另查明,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消费者投诉及协助调查函的过程中,发现①当事人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该产品同时存在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铁的含量与实测值不一致的情况)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产品包装易使消费者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的行为,2025年8月7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食处罚〔2025〕15号);②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产品包装易使消费者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及未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未对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留样,也未制作领料记录)的行为,2026年4月13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处罚〔2026〕109号);③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产品包装易使消费者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且使用的复合配料未按规定展示原始配料)的行为,2026年7月6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樟市监处罚〔2026〕180号);④当事人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行政处罚,2026年7月21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10天的行政处罚(樟市监处罚〔2026〕194号)。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6.46元;2.并处罚款45000元。罚没款合计45386.46元,上缴国库;3.责令停产停业15天。
45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2
樟市监处罚﹝2026﹞194号
经查,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十天。
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3
樟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驼奶益生菌粉方便食品”,规格:320g/罐,产品类型:方便食品,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显著标注产品名称“驼奶益生菌粉方便食品”,其中“驼奶”位于上排,“益生菌粉”位于中排,“方便食品”位于下排,另标注“驼香源™、新疆奶源、口感纯正、新疆驼美玲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骆驼、鲜奶”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另发现该产品配料表标注添加了原料“含乳食品基料粉”,经调取该原料外包装标签和涉案产品生产记录发现,该原料的食品真实属性为固体饮料,执行标准为GB/T29602,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中“含乳食品基料粉”的添加量为32.8%。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配料表添加的原料“含乳食品基料粉”应当展开标示原始配料,实际未进行展开标示。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2批次,批号20250802生产成品152桶,批号20251102生产成品277桶,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涉案产品原辅料采购证明材料显示,经核算该产品成本价4.63元/桶,销售价5.6元/桶,货值金额共计2402.4元,违法所得416.13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416.13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41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处罚没款41416.13元上缴国库。
41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4
樟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澳金冠TM驼奶益生菌高钙粉(未对该产品进行留样),该产品真实属性为方便食品,其产品包装正面标注食品名称为“驼奶益生菌高钙粉方便食品”、还标注新疆奶源,并配有骆驼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生产经营的产品驼香源TM驼奶益生菌粉(未对该产品进行留样),该产品真实属性为方便食品,其产品包装正面标注食品名称为“驼奶益生菌粉方便食品”、还标注新疆奶源,并配有骆驼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块产品标签均 存在虚假内容。 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生产澳金冠TM驼奶益生菌高钙粉成品294罐,以17元/罐的价格全部售完,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998元,因该产品生产成本价格为15.3元/罐,故违法所得为499.8元;生产驼香源TM驼奶益生菌粉成品473罐(未售),包材543罐,因该产品预售价格为5.8元/罐,包装价格1.2元/罐,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395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393元,违法所得为499.8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499.8元。 二、处罚款46000元。 三、警告。
4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5
樟市监食处罚〔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帝一女神?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产品类别:方便食品,净含量:500g/罐,配料表:燕麦粉、红参粉(2%)、乌鸡粉(2%)、骨胶原蛋白肽(2%)、鱼胶原蛋白肽(2%)、燕窝肽(2%)、角豆提取物、枸杞提取物、血红素铁(2%)、甜橙粉,该产品标签标注“添加:鱼胶原蛋白肽粉·燕窝肽·骨胶原蛋白肽·血红素铁”和“Fe”内容,营养成分表标注添加“铁”项目,2.6mg/100g,NRV:17%,经调取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生产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投料中使用了原料“血红素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中附录 B 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的规定,“血红素铁”是营养强化剂“铁”的化合物来源之一。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留样室帝一女神?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的留样进行抽样,经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BGS20252047显示,检验项目:铁(以Fe计),计量单位:mg/100g,标准指标:≥2.08,实测值:10.6,单项判定为合格,备注:标示值为2.6mg/100g。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及申请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取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发现,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为:方便食品;糖果制品;饮料,其中方便食品的类别编号:0702,类别名称:其他方便食品,品种明细:冲调类:即食谷物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中附录 A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营养强化剂“铁”在“即食谷物,包括辗轧燕麦(片)”中的使用量为35mg/kg~80mg/kg,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强化“铁”的添加量2.6mg/100g和经检验“铁”的实测值10.6mg/100g均不符。
另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规格:320g/罐,产品类型:其他方便食品(冲调谷物),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其中“高钙益生菌驼奶”为大号蓝色字体位于上排,“方便食品”为小号蓝色字体位于右下排,且外包装印有“鲜奶”、“骆驼”实物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帝一女神?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一批次,批号20240902成品358罐,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4.9元/罐,销售价5.5元/罐,货值金额1969元,违法所得214.8元。2、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一批次,批号20250602成品271罐,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5元/罐,销售价5.6元/罐,货值金额1517.6元,违法所得162.6元。综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486.6元,违法所得共计377.4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214.8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62.6元;
四、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处罚没款58377.4元上缴国库。
58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