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敖贵珍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094434263C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科技产业园科技路88号(自主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10
(2026)赣0982民初551号
委托合同纠纷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5
2018-07-16
(2018)浙0192民初268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与信宜市信城玉都广场智萍羊奶专柜、江西万川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3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09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澳金冠TM驼奶益生菌高钙粉(未对该产品进行留样),该产品真实属性为方便食品,其产品包装正面标注食品名称为“驼奶益生菌高钙粉方便食品”、还标注新疆奶源,并配有骆驼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生产经营的产品驼香源TM驼奶益生菌粉(未对该产品进行留样),该产品真实属性为方便食品,其产品包装正面标注食品名称为“驼奶益生菌粉方便食品”、还标注新疆奶源,并配有骆驼图案,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其为乳制品,故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块产品标签均 存在虚假内容。 截止被查获之日,当事人生产澳金冠TM驼奶益生菌高钙粉成品294罐,以17元/罐的价格全部售完,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998元,因该产品生产成本价格为15.3元/罐,故违法所得为499.8元;生产驼香源TM驼奶益生菌粉成品473罐(未售),包材543罐,因该产品预售价格为5.8元/罐,包装价格1.2元/罐,故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395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8393元,违法所得为499.8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499.8元。 二、处罚款46000元。 三、警告。
46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2
樟市监食处罚〔2025〕1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帝一女神?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产品类别:方便食品,净含量:500g/罐,配料表:燕麦粉、红参粉(2%)、乌鸡粉(2%)、骨胶原蛋白肽(2%)、鱼胶原蛋白肽(2%)、燕窝肽(2%)、角豆提取物、枸杞提取物、血红素铁(2%)、甜橙粉,该产品标签标注“添加:鱼胶原蛋白肽粉·燕窝肽·骨胶原蛋白肽·血红素铁”和“Fe”内容,营养成分表标注添加“铁”项目,2.6mg/100g,NRV:17%,经调取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生产记录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投料中使用了原料“血红素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中附录 B 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的规定,“血红素铁”是营养强化剂“铁”的化合物来源之一。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留样室帝一女神?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的留样进行抽样,经江西华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BGS20252047显示,检验项目:铁(以Fe计),计量单位:mg/100g,标准指标:≥2.08,实测值:10.6,单项判定为合格,备注:标示值为2.6mg/100g。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并告知其检验结果及申请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 经调取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发现,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为:方便食品;糖果制品;饮料,其中方便食品的类别编号:0702,类别名称:其他方便食品,品种明细:冲调类:即食谷物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中附录 A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营养强化剂“铁”在“即食谷物,包括辗轧燕麦(片)”中的使用量为35mg/kg~80mg/kg,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强化“铁”的添加量2.6mg/100g和经检验“铁”的实测值10.6mg/100g均不符。 另当事人生产的普通食品“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规格:320g/罐,产品类型:其他方便食品(冲调谷物),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其中“高钙益生菌驼奶”为大号蓝色字体位于上排,“方便食品”为小号蓝色字体位于右下排,且外包装印有“鲜奶”、“骆驼”实物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易使消费者将上述产品与其他产品产生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规定。 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帝一女神?血红素铁多肽红参粉一批次,批号20240902成品358罐,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4.9元/罐,销售价5.5元/罐,货值金额1969元,违法所得214.8元。2、高钙益生菌驼奶方便食品一批次,批号20250602成品271罐,目前均已销售完毕,成本价5元/罐,销售价5.6元/罐,货值金额1517.6元,违法所得162.6元。综上,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486.6元,违法所得共计377.4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214.8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62.6元; 四、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处罚没款58377.4元上缴国库。
58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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