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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文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698217913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潘火路215号2301-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5)浙0212民初331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协立智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7
(2025)浙0282民初20828号
修理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09-24
(2025)浙0206民初123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分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7
(2025)浙0212民初16964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4
(2025)浙0213民初62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云弧宝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云弧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6
2025-06-27
(2025)浙0212民初166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临海市安平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7
2025-06-25
(2025)浙0213民初511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奉化宝龙华和置业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8
2025-06-24
(2025)浙1082民初4740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临海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临海市人民法院
9
2025-06-19
(2025)浙0212民初7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万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17
(2025)浙0225民初442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5
(2025)浙0212民初7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万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3-28
(2024)浙0212执568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成都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4-24
2024-12-31
(2024)浙0281民初6556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8-18
2024-07-29
(2024)浙0205民初23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宝龙华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317.15元
民事案件
4
2024-05-07
2024-04-17
(2024)浙0206民初16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8273.2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9-21
2023-09-19
(2023)浙0212执3486号之一
民事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5-09
2020-03-24
(2019)浙0206民初5222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4〕533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当事人与宁波奉化中西医结合医院签订维保合同,为该医院的三台电梯提供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服务。2024年1月23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到院从事电梯维保工作,在电梯物联网手机端进行操作记录维保工作,后发现维保时间按照计划应在1月24日进行,于是未进行维保离开现场,在手机端已进行记录并由医院工作人员在手机端签字确认。2024年1月24日,本局对医院的电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时,通过医院工作人员手机端发现已有1月23日维保记录但未实际维保,随即联系当事人维保人员,维保人员到现场开始进行维保工作。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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