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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文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698217913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潘火路215号2301-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3
(2026)浙0212民初9938号
劳动合同纠纷
肖**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3
(2026)浙0212民初10249号
劳动争议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肖**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6-06-11
(2026)浙0212民初7493号
劳动合同纠纷
方**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6-04-21
(2026)浙0212民初5836号
劳动争议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26-03-26
(2025)浙0212民初331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协立智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26-03-03
(2026)浙0212民初18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仙居县天立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7
2025-11-17
(2025)浙0282民初20828号
修理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8
2025-09-24
(2025)浙0206民初123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分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7
(2025)浙0212民初16964号
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4
(2025)浙0213民初62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云弧宝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云弧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奉化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5
(2025)浙0212民初71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万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7
(2025)浙0212民初7112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台州万亚置业有限公司;万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7
2025-05-16
(2024)浙0203执4637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亿捌肆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29
2025-03-28
(2024)浙0212执568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成都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5-27
2025-04-18
(2025)浙0205民初1566号
定作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融辉置业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6936.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4-24
2024-12-31
(2024)浙0281民初6556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4-08-18
2024-07-29
(2024)浙0205民初23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宝龙华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317.15元
民事案件
6
2024-05-07
2024-04-17
(2024)浙0206民初16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瑞进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8273.20元
民事案件
7
2023-09-21
2023-09-19
(2023)浙0212执3486号之一
民事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5-09
2020-03-24
(2019)浙0206民初5222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新市监处罚﹝2024﹞25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5日,当事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临城东方大境府小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却虚构维保记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3.3元;2、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75143.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从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3.3元;2、罚款75000元,合计罚没款75143.3元。
75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12-25
2
甬奉市监处罚﹝2024﹞139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与东郡尚都小区于签订合同,为该小区2024年度64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维保。同年5月24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周某到小区现场对17幢电梯进行维保工作,该幢共两台电梯,周某对东梯进行维保时,在桥厢内对通话装置进行检查,根据当时轿厢内监控回放,发现周某按下通话按键后用手机进行自拍后便结束检查工作,未验证通话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在5月28日本局检查人员发现该梯通话装置无法接通后,当事人维保人员周某到现场再次进行检查后,发现是电池亏电引起,在更换电池后通话装置正常,可以与小区监控室工作人员进行通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被本局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文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4〕533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进行电梯半月维保工作时未对轿厢内对讲装置进行完整检查,对该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未得到验证就结束维保工作,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半月维保具体规定,第18项要求对讲装置正常,而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维保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当事人在今年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一般。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进行电梯半月维保工作时未对轿厢内对讲装置进行完整检查,对该装置是否能正常工作未得到验证就结束维保工作,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半月维保具体规定,第18项要求对讲装置正常,而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维保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当事人在今年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情节一般。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3
3
甬奉市监处罚〔2024〕533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当事人与宁波奉化中西医结合医院签订维保合同,为该医院的三台电梯提供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5日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服务。2024年1月23日,当事人维保人员到院从事电梯维保工作,在电梯物联网手机端进行操作记录维保工作,后发现维保时间按照计划应在1月24日进行,于是未进行维保离开现场,在手机端已进行记录并由医院工作人员在手机端签字确认。2024年1月24日,本局对医院的电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时,通过医院工作人员手机端发现已有1月23日维保记录但未实际维保,随即联系当事人维保人员,维保人员到现场开始进行维保工作。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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