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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3MA10FFR03J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211-29号楼3单元50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新3223民初9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阿卜杜艾尼·麦提萨力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张**
皮山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3
(2025)新3223民初9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阿卜杜艾尼·麦提萨力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张**,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皮山县人民法院
3
2025-03-17
(2025)辽14民终391号
保险纠纷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7-04
(2024)辽1403民初3051号
保险纠纷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5
2023-10-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7
(2025)辽1421民初66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佟*
裁判文书
绥中县人民法院
2
2025-10-30
民间借贷纠纷
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湛坡交罚﹝2026﹞00217号
2025年11月22日15时36分,当事人使用辽PG3087重型货车在湛江市坡头区湛江海湾大桥(地址:湛江海湾大桥(S373 36km+637m))监测点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现场检测,经查,该车车货总重31.171吨,轴数是3轴,车货总质量限值27.000吨,超限4.171吨,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载指标超过国家规定限值。当事人使用辽PG3087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事实清楚,有非现场检测单、现场相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湛江市坡头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14
2
辽葫交罚决字﹝2026﹞1100085号
2026年4月2日,龙港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PA9285年度审验时发现该车检测周期为2026年2月,实际检车时间为2026年3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交执监202534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超期未超过3个月,处以1000元罚款。
给予责令1000元罚款
1000.00元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02
3
辽葫交罚决字﹝2026﹞1100032号
2026年2月4日,龙港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PG3970年度审验时发现该车检测周期为2025年12月,实际检车时间为2026年1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交执监202534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超期未超过3个月,处以1000元罚款。
给予责令1000元罚款
1000.00元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4
辽葫交罚决字﹝2026﹞1100019号
2026年1月20日,龙港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PD6683年度审验时发现该车检测周期为2025年10月,实际检车时间为2026年1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交执监202534号)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超期未超过3个月,处以1000元罚款。
给予责令1000元罚款
1000.00元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20
5
内交综执(六)01简罚(2025)007号
2025年9月18日15时50分左右,袁伟波驾驶辽PD2341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G45大广高速公路赤峰北收费所,车辆行驶方向由锦山西收费所至赤峰北收费所。经检测与调查发现,车货总高度4.50米,超出认定范围0.50米,拉载货物为草料,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人民币 叁 佰 零 圆 零 角 零 分(¥:300.00 元 ),并消除违法状态。
0.3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9-18
6
粤徐交罚﹝2025﹞01993号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罚款
30000.00元
徐闻县交通运输局
2025-08-14
7
100321
2025年05月20日22时42分左右,车牌号为辽PB4077号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102京哈线535公里300米处时通过交通运政监控抓拍系统时,执法人员采集到该车信息,并调取了《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发现该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一、罚款为0.02万元。
200.00元
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8
8
辽葫交罚决字﹝2025﹞1100204号
2025年6月20日,龙港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PD5876年审时发现,该车检测周期为2025年3月,实际检测时间为2025年5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一、罚款为0.1万元。
1000.00元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20
9
辽葫交罚决字﹝2025﹞1100199号
2025年6月18日,龙港区交通运输局在对葫芦岛市宏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辽PG4558年审时发现,该车检测周期为2025年4月,实际检测时间为2025年5月。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一、罚款为0.1万元。
1000.00元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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