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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国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1400661233952D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葫芦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港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9
(2019)辽1402民再5号
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
2020-07-24
(2019)辽1402民再5号
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07-21
(2019)辽1402民再5号
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4
2019-10-16
(2019)辽1402民再5号
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5
2019-08-27
(2019)辽1402民再5号
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6
2019-07-12
(2019)辽1402民再5号
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7
2019-02-18
(2019)辽14民再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2-18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19-01-29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1-29
(2019)辽14民再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07-25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文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8
2020-10-26
(2020)辽1402执12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4-01
2019-03-04
(2019)辽1402民初2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葫芦岛连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鑫一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17
2018-11-30
(2018)辽民申42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帝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01
2018-10-17
(2017)辽14执44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1-30
2018-01-25
(2017)辽14民终13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葫芦岛亚帝胜复合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葫市监处罚〔2025〕147号
2025年8月6日,我局接到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显示2025年8月1日经济开发区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区内有2台叉车正在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2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两台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收到违法线索后我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在确定其违法事实成立后,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5月29日经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业务。其使用的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2025年5月28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的涉案叉车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2025年8月6日,经济开发区分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两台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9月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现涉案两台叉车,一台已报废拆解,另一台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检验已获得检验合格报告,监管部门核发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葫芦岛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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