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金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78085791XM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09
(2023)湘0602民初2996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鲁**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2
2022-10-24
(2021)湘0602民初115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毛*,盛**,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3
2021-12-07
(2021)湘0602民初115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毛*,盛**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4
2020-06-30
(2020)湘0602民初26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
毛*,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盛**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1-01-04
(2020)湘0602民初26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盛**、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3-19
2017-07-14
(2015)楼民三初字第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中央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1-08
2018-07-04
(2018)湘民申670号
劳动争议
彭*、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3-07
2018-01-23
(2017)湘06民终2517号
劳动争议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与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1-09
2018-01-09
(2017)湘06民终2239号
虚假宣传纠纷
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虚假宣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1-07
2017-09-11
(2017)湘民申1338号
虚假宣传纠纷
李**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1-02
2017-07-14
(2015)楼民三初字第5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中央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0-13
2017-03-31
(2017)湘06民终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6-23
2016-06-23
(2016)湘06民终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6-06
2016-06-06
(2016)湘06民终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岳阳巴陵中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市监处罚﹝2025﹞2-82号
2025年7月22日,本局接到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岳楼)市监移函【2025】109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经营场所内的“小台农芒果”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小台农芒果”因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NO:A2025-05-J360437)。2025年6月17日,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向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经复检,“小台农芒果”因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05年10月11日起,当事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从事经营活动(证照详见复印件)。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小台农芒果”是总部于2025年5月21日从大连兴业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配送至各门店,于2025年5月22日上超市柜台进行销售,购进数量为30千克,购进价格为15.59元/千克,当事人以16.99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计货值金额509.7元;截止2025年7月31日,除4千克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抽检,收取购样费67.96元,销售给消费者23千克销售金额为390.77元,获利32.2元,剩余3千克因自然损耗已下架丢弃。故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购样费67.96元及获利32.2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在本局进行现场核查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小台农芒果”的入库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及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给本局。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商品召回通告》,因为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从抽检到出抽检结果有近30天时间,当事人未实质召回该产品,但也未收到相关危害后果的投诉。本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4月22日、2024年11月26日因经营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被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16元;2.罚款人民币5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100.16元,上缴国库。
55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2
岳楼市监案处字﹝2024﹞33号
当事人于2005年10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8085791XM。于2022年7月20日续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6000245094,在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包装茄子”,系湖南沃德鲜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以5.6元/包的价格配送给当事人,配送数量8包,每包不低于600G,购货金额44.8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除3包以7.6元/包的价格于2024年1月3日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抽检,其余的5包均在当日以7.6元/包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计销售额60.8元,其中获利16元。且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如实向本局提供了供货商湖南沃德鲜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送货单NO.0971061、电子进货票据、供应商协议及“包装茄子”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的《检测报告》(编号:0058871708316402529)1份,并向本局提供了包装茄子抽检事宜说明1份。因供货商不属于本局管辖,本局已于2024年3月26日依法向供货商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线索移送。 又查明:当在本案调查期间,本局经湖南省综合业务系统查询,当事人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11月21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经营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被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行政处罚。还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9日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告示》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虽未实质召回该产品,但也未收到相关投诉。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以上合计人民币20016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