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茹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花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92MAE733F41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西街21号鑫泰嘉园18号楼一层底商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5〕53号
经调查,本案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丽花。2025年7月购进一批干木耳并同步将其上架美团外卖app平台 “正大生鲜(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西街21号鑫泰嘉园18号楼一层底商102号)”店铺,经营者杨丽花自行编撰“散称干木耳,特级小碗耳250克”作为该批干木耳名称,以48元每份对外销售,自上架以来未有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木耳质量等级为“特级”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将名称“散称干木耳,特级小碗耳250克”改为“散称干木耳”进行了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5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