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茶渐欢奶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裕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ALXR2B0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贯洞镇贯洞街北路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33号
2025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询问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加工的奶茶的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情况等。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已开封使用的食品原料“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的净含量为2L,生产商:杭州美特醇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金杭区梁柱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2日从淘宝平台的四川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货,进货数量1瓶,进价为28.13元/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保质期为18个月,于2025年2月28日到期,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46天。当事人用30ML“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与10克“冰淇淋粉”、26克“果糖”、700ML冰块和200ML水搭配制作成“芒果冰沙”饮品,销售价格为7块/杯,因制作时是使用勺子打出“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会出现误差,故每次制作“芒果冰沙”饮品使用“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的量无法确定。该店经营者罗裕舟及其配偶李金英于2023年12月28日在从江县疾控中心办理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均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至案发时上述两人未取得有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当事人没有检查食品原料“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导致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仍在使用。事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公告承诺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期间食用了其制成的饮品对身体出现任何不适的消费者提出赔偿,截至目前,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饮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
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和使用登记台账,上述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加工制作成饮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证,所以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超过保质期的“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食品原料及发现该店经营者罗裕舟及其配偶李金英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博多家园芒果风味饮料(浓缩型)”的进货来源、进价、生产日期和该店经营者及其配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情况等。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淘宝平台查询的供货商证照信息截图打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截图打印件、淘宝平台下单的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现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情况和该店经营者罗裕舟及其配偶李金英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在门店门口张贴过期食品召回公告图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