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发纸业(温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崇泽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THR4P1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二路(春晖路1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6〕382号
经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原名下企业福鼎市鑫达纸业有限公司实际已于注销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为节约成本,使用标称生产商福鼎市鑫达纸业有限公司的贝诗利品牌包装材料(包装上货号BSL-6205)生产“贝诗利-立体柔感系列抽纸”,分别于2025年6月6日生产了315件(每件80包)、2025年7月19日生产了302件(每件80包),合计617件。上述产品生产成本平均为57.75元/件,生产成本总金额35631.75元,上述产品均已销售,销售单价62元/件,合计销售总金额38254元,计货值金额38254元,违法所得2622.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属于生产伪造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22.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623.82元(货值金额的0.33倍),合计罚没款15246.07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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