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桂林市临桂区坤贺兵海鲜零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贺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2MAA7HACK1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三巷十五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年1月15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电子秤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三巷十五号的桂林市临桂区坤贺兵海鲜零售店,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海市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ACS-30型)无检定合格证,当着经营者的面,执法人员将1千克的标准砝码放至归零的电子计价秤上,该秤显示为:1.1千克,执法人员当场将涉嫌称量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经桂林市临桂区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核算,其使用该不合格电子计价秤销售海虾类产品100斤,销售价为34元/斤,利润是百分之十,货值金额为3400元,一共获取违法所得340元。
1、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上海市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ACS-30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3、处以人民币14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40元。
1400.00元
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2
临市监罚字〔2024〕24号
2024年1月15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品电子秤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市临桂区金山路三巷十五号的桂林市临桂区坤贺兵海鲜零售店,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上海市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ACS-30型)无检定合格证,当着经营者的面,执法人员将1千克的标准砝码放至归零的电子计价秤上,该秤显示为:1.1千克,执法人员当场将涉嫌称量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同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经桂林市临桂区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核算,其使用该不合格电子计价秤销售海虾类产品100斤,销售价为34元/斤,利润是百分之十,货值金额为3400元,一共获取违法所得340元。
桂林市临桂区坤贺兵海鲜零售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上海市金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ACS-30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 3、处以人民币14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40元。
1400.00元
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