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唐登云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登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C355K0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城关派出所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5〕80号
南漳县唐登云水果店(张三水果批发)分别于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6日从襄阳竹叶山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雪梨50件、油桃40件在其经营场所批发销售。雪梨批发销售价:85元/件,油桃批发销售价:130元/件,总货值:9450元。2025年7月8日,本局收到襄阳中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南漳县美涵便利超市、南漳县东城百姓生活超市抽检的农产品雪梨、油桃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对上述两家超市进行询问,均称是从南漳县城关镇徐庶路张三水果批发个体工商户唐登云处购进的,并能提供购进票据。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南漳县唐登云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两种水果已销售完,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得知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违法所得计算为当事人陈述货值9450元。
另查明:本局于2024年8月5日因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南漳市监处罚【2024】157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450元;2.罚款10550元;合计罚没款20000元。
1055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南漳市监处罚〔2024〕157号
根据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1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050291),南漳县唐登云水果店往南漳县鑫军生活超市所销售的被抽样批次的“小台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1、该批次小台芒于2024年5月12日从襄阳竹叶山水果批发市场经营户“丁龙果行”购进,本次购进小台芒没有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虽有供货方提供销售单据,但检测报告送检人名称为王旭东,并非供货商丁龙果行;2、本批次小台芒共购进10盒,200斤,进价4元/斤,共支付货款800元,全部销往南漳县百家福商贸有限公司,共销售金额837.76元;3、该批次小台芒现已销售完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37.76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837.76元。
20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