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亚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4MA18W87E1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街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27
(2022)黑1004民初5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千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2
2021-05-26
(2021)京0491民初1645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3
2019-11-06
(2019)黑1004民初10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任**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4
2019-09-18
(2019)黑1004民初10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5
2019-09-18
(2019)黑1004民初10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6
2019-08-07
(2019)京0491民初333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7
2019-06-13
(2019)京0491民初333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8
2019-05-08
(2019)京0491民初333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9
2022-10-19
(2022)黑1004民初17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高**与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21
2021-07-13
(2021)京0491民初1645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愚匠品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13
2019-11-19
(2019)黑1004民初10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任**诉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297.1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爱卫医罚﹝2026﹞2号
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爱民区卫生健康局
2026-03-17
2
牡市监处罚﹝2024﹞348号
经查,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在开展医疗诊疗服务过程中,于2024年5月23日在其所有的牡丹江胃康胃肠病医院发布:“5月25日~26日特邀三甲专家莅临,现场解读“逆流而上”的烦恼—胃食管反流病。”并以患者黄某为举例说明作为宣传该单位的诊断能力,当事人的行为系以患者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承认不讳。
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