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狂浪烤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启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DHUJYX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莲湖花园三期D栋1单元2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216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餐饮服务,店铺招牌名称为“狂浪烤肉”。当事人的经营方式为线下实体店经营,在美团、抖音网络平台销售团购券,团购券仅限线下实体店消费时使用。
2026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食品操作间靠墙调料摆放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具体情况如下:
1. 顿顿美松茸白灼汁(液体复合调味料)1瓶,已开封使用,标签信息显示: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见标签和瓶盖,保质期12个月,标签左侧标注“2024年2月22日”,该产品到期日为2025年2月21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12天。
2. 海天老抽酱油1瓶,已开封使用,标签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80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印于瓶盖或标签,生产日期为20240906,该产品到期日为2026年3月5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4天。
3. 裙带菜虾皮汤1瓶,已开封使用,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3月26日,该产品到期日为2026年3月25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4天。
上述食品原料购进价格合计40.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菜品的销售记录,无法计算上述食品原料的成本,亦无法获得销售额和利润数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裁量情形,且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顿顿美松茸白灼汁1瓶(净含量:200克,已使用),海天老抽酱油1瓶,(净含量:800ml,已使用),裙带菜虾皮汤1瓶(已使用);2、罚款3000.00元。
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顿顿美松茸白灼汁1瓶(净含量:200克,已使用),海天老抽酱油1瓶,(净含量:800ml,已使用),,裙带菜虾皮汤1瓶(已使用);2、罚款300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