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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82794736430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桃林镇金盆村栗埜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6
(2024)湘0111民初79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湘0111民初79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3
2023-07-28
(2023)湘0682民初18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洪湖市大沙宇盛水利工程机械租赁中心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湘市人民法院
4
2022-11-10
(2022)湘0682民初29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临湘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湘市人民法院
5
2022-11-10
(2022)湘0682民初29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临湘市云联采石场(普通合伙)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湘市人民法院
6
2022-05-05
(2022)湘0682民初92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梅**
临湘市人民法院
7
2022-04-06
(2022)湘0682民初5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余**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湘市人民法院
8
2021-08-25
(2021)鄂0203民初9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李**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9
2020-05-11
(2020)湘0302民初989号
合同纠纷
湖南湘驰电力有限公司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9
2022-04-26
(2022)鄂0203执3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李**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2829097.00元
执行案件
2
2023-04-24
2023-03-20
(2023)湘0682执12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临湘市兴泰物流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4-24
2023-03-20
(2023)湘0682执12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临湘市云联采石场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5-07
2022-04-01
(2022)湘0682民初5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余**、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5-22
2020-04-27
(2020)湘0302执保115号
湖南湘驰电力有限公司、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15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5-19
2020-04-30
(2020)湘0302民初989号
合同纠纷
湖南湘驰电力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1-28
2018-06-25
(2017)湘0682民初1585号之一
产品责任纠纷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朝阳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19
2018-06-22
(2017)湘0682民初1585号
产品责任纠纷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朝阳泵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34344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6-03-23
2016-03-23
(2016)湘06民终247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湘湘岳矿业有限公司、曾**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林罚决字﹝2025﹞第056号
当事人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至今在该地段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搭建厂棚、挖山平整房屋地基、扩建矿区道路等非法占用了林地
处罚款249978元
249978.00元
临湘市林业局
2026-02-12
2
临自然资罚决字﹝2024﹞第3号
于2024年4月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临湘市桃林镇金盆村土地实施21万吨/年铅锌矿采选及尾砂综合利用项目(地块二)建设
1、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1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临湘市桃林镇金盆村村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零伍拾元整(处罚标准:对非法占用耕地31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计143550元;对非法占用交通用地1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0元罚款,计48500元;罚款合计192050元)。
384100.00元
临湘市自然资源局
2025-12-09
3
(湘岳临湘)应急罚﹝2025﹞16号
1、作业工作面风速、风质、风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60m中段西翼进风巷砌筑风门,无新鲜风流进入;-300m中段运输大巷辅助风机将新鲜风流压抽入回风巷道,风流短路,导致601、602采场无新鲜风流进入;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300m中段风速传感器(编号005A01)显示风速为0,氧气传感器(编号005A03)显示氧气浓度18%;证据一:1.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法企业。证据二:1.现场检查记录(湘岳临湘)应急现记[2025]81号一份;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岳临湘)应急现决[2025]15号一份;初步证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违规行为事实成立。证据三:1该公司法人周文《询问笔录》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该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叶彬《询问笔录》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一步证明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违规行为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46条裁量阶次A 【适用条件】(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9000.00元
临湘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15
4
(湘岳临湘)应急罚﹝2024﹞87号
2022年7月12日上午12时左右,作业人员陈关金在-220m中段进行巷内清理顶板松危石时,因操作不当,被落石砸中,当场死亡。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措施未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从业人员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如实报告。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中的行为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2)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后进行瞒报的行为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 年版) 第七章第二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拟对该公司事故处罚伍十万元的罚款和对事故瞒报的行为处罚款壹佰万元整, 合并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佰伍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00元
临湘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19
5
(湘岳临湘)应急罚﹝2024﹞86号
2020年10月9日,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经查该公司未按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事故报告要求及时、如实报告。
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中的行为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少于五人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少于六百万元的。处罚基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范围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2)岳阳市正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后进行瞒报的行为适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七章第二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当时人家属对接协商赔偿事项,迅速将赔偿支付到位,并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事故处罚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事故瞒报的行为处罚款壹佰万元整,合并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佰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200000.00元
临湘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