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七星街道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显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2BDLP16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大道中路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4
(2021)浙0624民初7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熊**
新昌县七星街道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6
2021-03-24
(2021)浙0624民初7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熊**与新昌县七星街道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2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16日,绍兴市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新昌县七星街道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减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昌县七星街道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新昌县七星街道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
30000.00元
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2
2
新公(西)行罚决字[2024]00135号
2024年1月23日凌晨,新昌县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给他人留宿,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23日凌晨,新昌县新在水一方洗浴会所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给他人留宿,构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300.00元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