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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贤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0MA7APR56X7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桂中大道233号裕达中央城巴黎春天商场裕达购物中心商场第6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文综罚字〔2024〕17号
2024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来宾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移送的关于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线索材料,主要有: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兴公行罚决字【2024】03097号),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民警调取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2024年10月12日凌晨3点以后的监控视频光盘2份,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对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店长潘荣伟、法人黄贤发、主管韦文鑫、领班韦家兵胡宝华、前台成诺欣的《询问笔录》各1份,潘荣伟、黄贤发、韦文鑫、韦家兵、胡宝华、成诺欣的户籍信息各1份,《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 经审查,来宾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可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从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获知,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黄贤发)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还在正常营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2024年11月8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黄贤发)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8日,该场所工程部技术员邵怀稳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邵怀稳承认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该场所还有包厢使用点歌系统点歌唱歌。同日,该场所前台收银员成诺欣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该场所还有包厢进行下单消费。 2024年11月11日,该场所领班胡宝华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该场所还在正常营业。2024年11月12日,该场所财务韦菊花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该场所还在下单消费的4份商品结账单。 2024年11月25日,该场所经营者委托店长潘荣伟到来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其承认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该场所还在正常营业,客人在包厢内使用点歌系统点歌唱歌并进行下单消费。 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 (黄贤发)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民警提供的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该场所经营情况的监控视频光盘2份;对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店长潘荣伟、经营者黄贤发、主管韦文鑫、领班韦家兵、胡宝华、前台成诺欣的《询问笔录》及户籍信息各1份,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该场所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还在正常营业。 2.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提供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该场所的主体资格。 3.对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工程部技术员邵怀稳、前台收银员成诺欣、领班胡宝华、财务韦菊花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4人为该场所的员工以及对4人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4.根据财务韦菊花提供的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还在下单消费的4份商品结账单以及对店长潘荣伟、工程部技术员邵怀稳、前台收银员成诺欣、领班胡宝华的调查询问,证明该场所在2024年10月12日凌晨2点以后还在使用点歌系统点歌、唱歌以及下单消费。 5.该场所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两人的身份以及调查询问的合法性。 该场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4年12月3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本案调查终结。
对来宾市兴宾区热量音乐餐吧(黄贤发)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来宾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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