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原味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连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CGRG9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檀林镇檀林中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95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餐饮服务。当事人自述2025年7月22日从上任经营者推荐的供货商处购进精制鸭腿(L)1箱,规格32只/箱,配料鸭腿,净含量10kg,执行标准GB2707,生产商馆陶六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馆陶县柴堡镇樊堡村南,贮存条件-18℃,生产日期2025年1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进价85元/箱。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买精制鸭腿清洗后,使用卤料经高温烹煮后对外进行售卖,售价8元/只。至案发日止,该批次鸭腿已全部卤制完毕。在窗口吧台处待售的卤鸭腿加上消费者购买的1只,共计8只。经消费者所提供的现场拍摄视频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消费者购买的卤鸭腿肉内白色物体为白色虫子。因案涉卤鸭腿为购买后即食类产品,无其他消费者向本局投诉与举报,无法确定同批次其他已售出的卤鸭腿是否也有异物,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对剩余7只待售卤鸭腿分解,未发现有虫子并已无害化处理。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生虫卤鸭腿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生虫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元; 2、罚款10000元; 合并罚没10008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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