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阳生 |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13305916672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桥南区16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沁市监稽处罚﹝2023﹞46号
经查:当事人阴凉柜内摆放的云南白药气雾剂是2022年6月29日从山西宁乐物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72盒,购进价格42.5元/盒,销售价格随市场调节,无固定价格,销售了37盒;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999皮炎平)是2023年2月8日从山西宁乐物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10.3元/盒,销售价格11元/盒,销售了4盒;马应龙双氯芬酸钠凝胶是2022年9月12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4.99元/瓶,,销售价格6元/盒,销售了8盒,上述药品从2023年4月3日由货架转置在阴凉柜之日起未明码标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故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事实。2.沁水县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资质和经营资质、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的事实。3.山西宁乐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票据复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渠道和购进数量的事实。4.云南白药气雾剂、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999皮炎平)、马应龙双氯芬酸钠凝胶电脑销售系统照片打印件3页和现场检查时剩余药品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三种药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5、沁水县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整改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的事实。
罚款0.15万元;
1500.00元
沁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