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克斯县中天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宏理 | 注册资本:200.3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7745222978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民族乡库热村原沙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特市监处罚(2025)171号
经调查,该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从事石油液化气充装(民用)、(车用),氧,钢瓶租赁,机电产品销售。该公司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2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10日,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 该公司大门口的特克斯县中天液化气站服务流程公示(实物标明的是流程公式,标明了价格:“家用小罐,气款为97元;家用气瓶充气重量,小瓶:12.5KG(上下幅度不超过0.5KG)”。 该公司销售的民用液化气使用的新空瓶(该新空瓶为购进的新瓶,未进行过充装)有15.2公斤,16公斤,16.2公斤,16.5公斤四种重量;新空瓶在充装前,需安装角阀,每个新空瓶配备的角阀重量为400克,未计算在新空瓶的重量中。以上气瓶在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中气瓶型号均为15KG。该公司充装液化气使用的2台出厂编号为20100447,20100453的电子称均进行了检定,在有效期内。 该公司在进行民用液化气充装前,先将空瓶(该空瓶为进行充装后用户使用完的空瓶,含有残液、剩余气体、角阀重量)进行称重,记录为充前重量;然后将电子秤设置为28.5公斤(即空瓶重量统一为16公斤加上12.5公斤的充气量,合计总重量为28.5公斤);最后开始进行充装,当电子称达到28.5公斤时充装自动停止。虽然充装后的总重量均为28.5公斤,因空瓶在充装前瓶内留有残液、剩余气体且数量不一,新空瓶的重量不同,导致每瓶充装的液化气实际重量达不到其公示的12.5KG(上下幅度不超过0.5KG)的重量,但该公司仍然按照其公示的重量12.5KG(上下幅度不超过0.5KG)每瓶向用户收取97元费用。 液化石油天然气属于自治区定价目录清单范围,特克斯县发改委于2010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对中天液化气公司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批复》特发改[2010]159号,民用液化气定价为87元/罐,该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销售的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为97元/罐,未按照政府定价87元/罐的价格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销售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目前销售的每罐97元的民用天然液化气价格是经过我县发改委批准的,但相关批复因办公场所拆迁遗失;特克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给我局的复函称,目前特克斯县中天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民用天然液化气执行的价格为87元/罐。 有关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限问题:该公司于2023年8月8日起采用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系统进行记录,系统内每瓶都有充装的详细记录;2023年8月8日前无相关详细充装记录,故2023年8月8日前具体每瓶的实际充装量无从知晓,不能证明每瓶实际充装量是否少于公示的重量;所以我们认为,违法所得计算的时限,应当从2023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前一日)。 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用液化气充业涉嫌违法事实定性的答复意见》(新市监法函[2024]14号)中要求,核算违法所得时,认为由出库数量和销售数量之差来核算未足额充装总量比较合适。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代理会计处提取的,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2023年9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2024年4月的科目余额表数量金额式,表中显示的库存量加上入库数量等于销售数量和剩余数量之和,表格是配平的,无法用出库数量和销售数量之差来核算未足额充装总量。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民用液化气充业涉嫌违法事实定性的答复意见》中称GB27550-2011《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中无“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的相关要求;伊犁州民用液化气充后充装企业大部分是按照每罐12.5公斤计算重量;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气瓶应当留有不少于0.5%-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办案机构应当在核算未足额充装总量中扣除法律规定液化气应留有的比例。我县发改委的《关于<关于协助提供特克县中天液化气公司销售的民用液化气每罐重量的函>的复函》中明确:特克斯县中天液化气销售的天然气价格批复是按每罐进行定价,未明确每罐多少公斤和特克斯县发改委于2010年11月23日印发了《关于对中天液化气公司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批复》(特发改[2010]159号)的规定“民用液化气定价为87元/罐”。结合该公司公示牌标明的“家用小罐,气款为97元;家用气瓶充气重量,小瓶:12.5KG(上下幅度不超过0.5KG)”。我们认为虽然发改委未明确
1、没收违法所得476700元(肆拾柒万陆仟柒佰元); 2、处违法所得476700元1.5倍715050元(柒拾壹万伍仟零伍拾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191750元(壹佰壹拾玖万壹仟柒佰伍拾元)。
715050.00元
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