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蒙秋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8MA5P00G35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金象大道1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4﹞484号
经查,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分别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共购进复方曲马多片(国药准字H22025465,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2片/盒)29291盒;从超出许可经营方式的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荣光南路店处以同价调拨的方式购进复方曲马多片(国药准字H22025465,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2片/盒)1850盒;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复方曲马多片(国药准字H22025465,生产企业:通化兴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24片/盒)4633盒,并将上述药品拆零以12片/板的规格进行销售。上述复方曲马多片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板(12片/板)外,均已销售。涉案药品复方曲马多为曲马多复方制剂,根据《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经公安机关及良庆区市场局调查核实,自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销售上述复方曲马多片货值金额共1208264元,除能提供销售其中4盒(规格:12片/盒)留存的3张处方外,其余销售所凭处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自2023年7月1日起,当事人均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复方曲马多片,销售数量共计102板,货值金额共计3060元。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复方曲马多片。经公安机关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蒙秋英在明知复方曲马多片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列管为二类精神药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复方曲方多贩卖给滥用复方曲马多成瘾的张旭用、朱程浩、许艳梅等人。蒙秋英于2024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南良立字[2024]00479号)。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证明:1、张旭用向公安机关承认其于2023年6月至7月期间,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以每板4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复方曲马多至江苏江阴、广西崇左、辽宁阜宁等地滥用复方曲马多成瘾对象。2023年7月1日后,张旭用在网上销售51板复方曲马多片,并承认上述51板复方曲马多片购自当事人处。2、根据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3)桂0108刑初597号,该案查明朱浩程于2023年7月9日下午将其从当事人处购买的1板复方曲马多贩卖给黄城,该
吊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2
桂南良市监处罚﹝2024﹞57号
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23年6月14日共购进31141盒(规格:12片)“复方曲马多片”,进货价合计640108元。其中,从超出许可经营方式的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荣光南路店处以同价调拨的方式购进1850盒(货值金额共52725元),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4277盒,从广西明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7357盒,从广西金恩药业有限公司处购进15000盒,从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配送)处购进2657盒。另有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从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6月7日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4633盒(规格:24片)“复方曲马多片”,进货价合计187391.7元。上述“复方曲马多片”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板(12片/板)外,其余均已被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全部销售。调查期间,该店除能提供销售4盒(规格:12片)留存的3张处方外,其余销售所凭处方均无法提供。从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30日时止,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复方曲马多片”货值金额共1149099.5元。期间,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明知部分购买者滥用复方曲马多成瘾,依然长期未凭处方销售涉案药品给成瘾对象,并致使其中部分药品落入吸毒人员手中。除调取到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未凭处方销售涉案药品取得款项20414元外,其余销售所得款项的记录和凭证均未能查获。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蒙秋英作为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负责人、实际经营者和执业药师,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但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和蒙秋英均未配合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根据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为蒙秋英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认定,蒙秋英于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自该店所获收入合计151794元。另查,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在明知“复方曲马多片”被国家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需按规定备案并凭处方销售后,自2023年7月1日起仍未按规定对库存的106板(12片/板)“复方曲马多片”进行备案且未凭处方以30元/板的价格销售102板,其余4板被公安机关扣押。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未按规定销售上述药品造成流入非法渠道,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于2024年3月22日决定对该店负责人蒙秋英等人贩卖毒品罪案立案侦查。
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的从超出许可经营方式的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的上述未按规定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参照《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广西康裕园药业有限公司金象一分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如下:1.罚款9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20414元。上述罚没款合计97041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蒙秋英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151794元,并处所获收入22%的罚款,即33394.68元;2.处2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上述罚没款合计185188.68元。此外,本局已于2024年4月29日商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中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983394.68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