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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林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6MA6MXMX83N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宏福建材市场E栋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马**,撒**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7-18
(2022)云2504民初2046号
合同纠纷
钱**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3
2022-04-06
(2022)云2504民初661号
追偿权纠纷
红河久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陈**,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弥勒市人民法院
4
2022-03-14
(2022)云0423民初1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蒋**,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通海铭源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李**
通海县人民法院
5
2021-07-29
(2021)云2504民初21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方*
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丘北支公司,张**
弥勒市人民法院
6
2021-07-13
(2021)云0402民初28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柳**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官厅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郭**,柳**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7
2021-07-13
(2021)云0402民初28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柳**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官厅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郭**,柳**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8
2021-07-13
(2021)云0402民初28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柳**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官厅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郭**,柳**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6
(2025)云0112民初723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马**,撒**,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马**,撒**,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09
2022-10-19
(2022)云25民终1979号
合同纠纷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钱**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27
2022-08-10
(2022)云2504民初2046号
合同纠纷
钱**、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11
2020-11-23
(2020)云0126民初19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余*等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0919.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曲师交执法罚﹝2025﹞01071001号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给予罚款20000.00元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
2025-03-28
2
云红交综泸罚﹝2025﹞0007号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88782号车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案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88782号车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处罚当事人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5-01-13
3
云红交综泸罚﹝2024﹞0021号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处罚1000元
1000.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4-11-12
4
云红交综弥罚〔2024〕0166号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营运货运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案。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营运货运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案。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1200.0元
1200.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4-09-11
5
云文交综砚罚﹝2024﹞2080号
2024年5月28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赵兴标、海彤等执法人员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在砚山县稼依镇老马寨村路段联合执法时发现,王建波驾驶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76449号货车从落太邑石场载60吨石头至文山铝厂,运费为200元。云G76449号货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记载不符,经测量,车辆货厢栏板加高了50厘米。经调查,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76449号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云G76449号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5月28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赵兴标、海彤等执法人员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在砚山县稼依镇老马寨村路段联合执法时发现,王建波驾驶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76449号货车从落太邑石场载60吨石头至文山铝厂,运费为200元。云G76449号货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记载不符,经测量,车辆货厢栏板加高了50厘米。经调查,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76449号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云G76449号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本次违法行为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罚悔过态度良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之规定,综合考量《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3
6
云文交综砚罚﹝2024﹞2049号
2024年5月16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赵兴标、海彤等执法人员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在砚山县稼依镇老马寨村路段联合执法时发现,吕江驾驶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88392号货车从砚山海子边载42吨石头至落太邑石场,运费为200元。云G88392号货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记载不符,经测量,车辆货厢栏板加高了30厘米。经调查,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88392号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云G88392号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5月16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赵兴标、海彤等执法人员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在砚山县稼依镇老马寨村路段联合执法时发现,吕江驾驶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88392号货车从砚山海子边载42吨石头至落太邑石场,运费为200元。云G88392号货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记载不符,经测量,车辆货厢栏板加高了30厘米。经调查,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88392号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云G88392号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本次违法行为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罚悔过态度良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之规定,综合考量《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9
7
云文交综砚罚﹝2024﹞2026号
2024年5月16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赵兴标、海彤等执法人员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在砚山县稼依镇老马寨村路段联合执法时发现,赵庆方驾驶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89615号货车从砚山载60吨石头至落太邑石场,运费为980元。云G89615号货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记载不符,经测量,车辆货厢栏板加高了40厘米。经调查,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89615号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云G89615号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4年5月16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赵兴标、海彤等执法人员与砚山县交警二大队在砚山县稼依镇老马寨村路段联合执法时发现,赵庆方驾驶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89615号货车从砚山载60吨石头至落太邑石场,运费为980元。云G89615号货车外观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记载不符,经测量,车辆货厢栏板加高了40厘米。经调查,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云G89615号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装云G89615号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行为构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书证、电子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本次违法行为损害了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罚悔过态度良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之规定,综合考量《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砚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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