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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周祥军炒货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祥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5AN6H8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七道江镇群生村九社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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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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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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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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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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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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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3〕27号
经查:1、当事人周祥军认可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相关规定。 2、当事人周祥军存在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
023年6月21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白山市浑江区周祥军炒货厂生产的“特价瓜子(炒货)”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于当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指定耿广军、孙垚为办案人员,对其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给白山市开心农场有限公司天池瓜子30斤,当事人已于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当日发布公告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召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6日上午9时34分到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群生村白山市浑江区周祥军炒货厂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周祥军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当事人生产的特价瓜子(炒货)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但是,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除外。”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发布公告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提供信息,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较大社会影响,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根据结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 2、下达行政建议书。 3、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10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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