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申碧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0085682636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C4栋25层1-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8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万弘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华胜永信置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5)黔0303民初1040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庆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7
(2024)黔0111民初71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万弘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华胜永信置业有限公司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4
2022-07-18
(2022)黔0123民初17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鑫久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修文县人民法院
5
2022-06-20
(2022)黔0402民初425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安顺金科澳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0
(2022)黔0402民初425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安顺金科澳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7
2022-06-16
(2022)黔0402民初42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安顺金科澳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8
2022-06-14
(2022)黔0303民初329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9
2022-06-14
(2022)黔0303民初317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14
(2022)黔0303民初32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7
(2025)黔0111民初406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万弘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1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万弘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华胜永信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3
2024-12-31
(2024)黔0111民初71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万弘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1
(2024)黔0111民初71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万弘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5
2021-01-13
(2021)黔0115执419号
民事案件执行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1506.75元
执行案件
2
2021-02-25
2021-01-13
(2021)黔0115执420号
民事案件执行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46319.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11-30
2019-12-19
(2019)黔0115财保7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中天城投集团贵阳国际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83126.84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处罚﹝2024﹞8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维保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文字记载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开展维保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尹怀东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具体细节。 证据(三):对当事人开展电梯维保作业的监控视频采集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维护保养的具体时间流程和维保项目。 证据(四):对当事人下达的《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维保过程中未进行维保的具体项目和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开展兰台府电梯维保的视频录像提供笔录一份,证明视频来源程序合法。 证据(六):当事人与港澳酒店签订的维保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和有关费用明细。 证据(七):当事人维保人员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半月维保记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维保的具体项目。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维保人员作业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电梯维保活动的主体身份及证人身份。 证据(九):对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物业经理陶发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具体细节。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2
龙市监处﹝2023﹞142号
经查明,当事人2013年12月10日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设备销售等业务。当事人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由当事人安装的和帝公园里小区9台电梯提供为期2年的免费维护保养服务。当事人2023年5月13日对和帝公园里小区3台电梯进行电梯维保,其中1台电梯(出厂编号:F8N14N91)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无维护保养人员签字、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另2台电梯(出厂编号:F8N14N92、F8N14N98)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无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未填写“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采集了经财信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确认的3台电梯(出厂编号:F8N14N91、F8N14N92、F8N14N98)《电梯服务报告》的封面页复印件3页、2023年5月13日电梯维护保养记录页复印件3页、“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页复印件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 2、2023年8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电/扶梯免保合同》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当事人主体资格、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情况、委托代理人授权情况的事实。 3、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查取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南州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3
凯市监处﹝2023﹞69号
现查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山与城住宅小区维护保养电梯共85台,电梯管理使用单位是黔东南泓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保单位是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双方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对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山与城住宅小区的电梯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在查阅电梯维保记录时,发现电梯编号为F8N70266维保记录在2023年2月15日维保记录中无客户签字确认,无3月份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编号为F8N70270维保记录,记录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8日,服务技师栏内只有1人签字为“杨通伟”,2023年2月28日维保记录无客户签字确认。 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15日,办案人员对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山与城住宅小区电梯管理使用单位黔东南泓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得知,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维保人员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8日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虽然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维保人员在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8日确实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电梯编号为F8N70266维保记录在2023年2月15日维保记录中无客户签字确认,无3月份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编号为F8N70270维保记录,记录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8日,服务技师栏内只有1人签字为“杨通伟”,2023年2月28日维保记录无客户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 2023年3月13日、3月14日、3月15日分别对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维保人员杨秀原、杨通伟,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服务中心站长(委托代理人)刘健,黔东南泓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程维修部主管杨秀武,黔东南泓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员左联文作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有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资质; 4.维保人员杨秀原、杨通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维保人员具有从事电梯维保作业的资质; 5.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申碧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黔东南泓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禹伟身份证复印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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