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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红璐配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加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A7F42G8G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穿山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3〕27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从供货商直接送货上门手中购进2台燃气灶具:双喜生活家用燃气灶具J2Y-B(1台)进货价格38元,销售价50元;湘美凌家用燃气灶具给力2号(1台)进货价格38元,销售价50元;一个美的系列JYT-0.6-1.2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货价格8元,销售价10元;共计进货金额为84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10元,均未售出。上述2种家用燃气灶具均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一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该调压器带有可调节功能,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以上产品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200元; (2)没收未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一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该调压器带有可调节功能,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 以上罚没款合计200元。
2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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