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俊梅生鲜长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C9T7K6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西路40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4〕10004号
2024年8月7日,我局收到由市局委托的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NO: SP(G)20240731)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俊梅生鲜长安超市销售的油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佳木斯市向阳区俊梅生鲜长安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没有发现《检验报告》中同批次的油菜,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 SP(G)20240731)。由佳木斯市向阳区俊梅生鲜长安超市店长张彩霞确认后签收。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0年10月10日开始,在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西路402号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7月9日在佳木斯市佳天国际里大波蔬菜地产菜摊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购进10公斤的油菜,购货款为24元。截至2024年7月9日,当事人分别以每公斤3.18元和0.9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的油菜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油菜在运输和销售中会有一部分损耗,所以实际销售生油菜的斤数为9.748公斤,损耗0.252公斤,无剩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油菜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油菜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身份证件等相关手续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销售油菜9.748公斤,按售价计算,该批不合格油菜的货值金额28.1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2页)、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NO: 220028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DBJ2423080090193070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1份(NO: SP(G)2024073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2页和佳木斯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4页(NO: SP(G)20240731),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等材料的事实。
证据二.对张彩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计4页),证明不合格油菜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证据三.张彩霞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