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美粟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建纲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5MA7KAXKN8H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幸福街5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隆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成立,主要经营网上销售,无实体店。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售卖天津蜜麻花是今年新经营的种类,此商品是2026年3月份刚上架的食品。网址宣传中提到其“无加蔗糖天津荞麦椒盐麻花整箱批发、传统糕点、网红休闲、糖尿病人零食”等医疗用语,目的是为了提高该商品的销售额,至案发当事人已删除该涉案链接。宣传的设计制作是从网上联系的,没有实体店,设计制作花了1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0;违法行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